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肥西县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的《肥西县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提交相关收费主体部门对应审核收费金额,并向缴款单位开具收费凭证,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缴款单位根据缴款后打印的电子票据,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按规定进行审查。
缴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足额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五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地下)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2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已经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
2.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
第六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残疾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符合减免条件,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项目主管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计划,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收入进度和批准的使用计划调度并拨付资金。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季度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收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 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建设项目大配套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省市征收标准调整,按省市文件执行。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9〕2号)同时废止。